| 邵 阳 市 酒 业 协 会 章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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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9-02 08:43 文章来源:邵阳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邵阳市酒业协会(英文译名:SHAOYANG city LIQUOR JOB ASSOCIATION 缩写为:邵阳酒协 SYLJ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全市范围内从事酒类生产及销售的单位或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团结全体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酒类市场秩序,促进全行业的经济、技术、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接受政府委托,加强行业管理,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酒类市场繁荣和酒业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邵阳市商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邵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湖南省邵阳市邵水西路258号市商务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配合邵阳市酒类监督管理办公室落实国家有关酒类产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整治酒类产销市场秩序,规范市场竞争行为;
(二)制订邵阳市酒类生产、营销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规范协调行业产销行为;
(三)逐步建立邵阳市酒类信息Internet网站,发挥联系广大酒类产销企业的纽带作用。办好《邵阳酒管》刊物,及时收集、整理并适时发布国内国外酒类信息、动态,帮助会员单位做活、做大、做强;
(四)协助会员单位推介、销售名、优、特、新酒类,配合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打击假、冒、伪、劣酒类;
(五)协助组织专家在行业内进行技术咨询、技术攻关;
(六)帮助酒类生产销售企业招商引资,推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盘活企业存量资产,对闲置设备进行调剂等中介服务;
(七)举办不同形式的经验交流和学术研讨,推广新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探索新的营销理念与策略等,多方面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邵阳市酒类生产、经营业主的综合实力;
(八)协助组织省、市著名权威人士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鉴定或评定:
(九)承担相关政府部门和上级酒业协会等有关组织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是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四)单位会员的在任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自然人(法人代表委托书)为本协会的会员代表人。如上述人员变动,必须向本协会备案。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核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或修改行业行为准则;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聘请顾问、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时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 年8月29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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