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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产权转让有关规定
2005-11-01 10:52  文章来源:湖南省商务厅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一)产权转让形式:
  协议转让、拍卖、中介代理、租赁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形式。

  (二)产权转让程序:
  1.申请登记及委托:转让双方持有效文书向产权转让机构提出转让申请并办理委托手续。
  2.签署合同:转让双方达成意向后,对转让标的评估作价,经主管部门或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3.办理转让价款结算及产权变更手续。

  (三)产权转让范围及对象:
  1.产权转让可以是企业部分、整体产权或企业经营权。
  2.企业产权转让的双方可以是外商、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及其它经济组织,不受所有制、行业、地域限制。

  (四)产权转让收入的处置及转让后的产权归属:
  1.部分产权转让收入,归产权所有者。
  2.整体产权转让收入,除去职工安置费用、支付评估费、成交佣金及偿还债务后的净收入,归产权所有者所有。
  3.转让后的企业产权性质随购买方的产权性质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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