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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外商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
2006-06-12 14:43  文章来源:湖南省商务厅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商务部近日公布了《关于外商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这将使今年以来出现恢复性增长的外商投资持续上升。外商投资权限扩大。

  根据《补充规定》,外商投资在中国投资的权限被进一步扩大,投资性公司被允许承接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其出口产品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而这些,在过去的相关法规中,都没有被明确。

  《补充规定》还明确,经商务部批准,允许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从事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行使财务中心或资金管理中心职能而且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对境内关联公司的外汇资金进行集中管理,也可以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账户。

  上述措施可以鼓励外商在中国设立地区总部,这有利于外商投资向中国倾斜,也有利于提高中国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防止垄断性并购不等于不鼓励并购。

  鼓励外商投资依法对国内企业进行并购是《补充规定》中又一亮点。今年“两会”期间,原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关于谨防国际资本的垄断性并购的观点引起了国内对外资并购的关注。防止垄断性并购并不等于是不鼓励并购,中国鼓励外商投资对国内企业进行合法并购的政策没有变。

  《补充规定》第四条明确,允许投资性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投资性公司应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股东。这其中的战略投资,就包括各种形式的并购。

  据了解,目前外商直接投资(FDI)中,以外资并购形式进入的仅在10%左右,与世界平均80%以上的比重相比,有较大上升空间。并购将是未来中国吸引外商投资的重要市场。

  今年1~4月份,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一改去年以来下降的势头,达到184.8亿美元,同比增长5.76%。《补充规定》的实施将向外界传达中国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清晰信号,今年的FDI估计仍将会有一个良好的发展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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